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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市销售过期香脆面 被判“惩罚性赔偿”1000元 每日热文

2023-03-17 09:00:05来源:东南早报

泉州网3月17日讯(记者 林志安 通讯员 庄一虹 孙绮)市民小陈在泉港区某超市购买了价格为1元的香脆面6袋,结果发现香脆面已过期几个月了。经初步协商,超市方面仅同意以商品价格的10倍来赔偿小陈,于是小陈将超市起诉至泉港区人民法院。近日,法院判决超市赔偿小陈1000元。

案情


(相关资料图)

买了6袋过期香脆面

顾客索赔1000元

记者了解到,2022年12月,小陈在泉港区某超市购买了4袋香脆面,价格为4元,他通过微信向该超市转账支付4元,超市未出具购物小票。后小陈发现该商品外包装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0日,保质期为6个月,商品已过期。

为了固定证据,小陈于次日再次到该超市购买同款香脆面2袋。小陈与超市协商要求赔偿1000元,但超市方面仅同意以商品价格的10倍来赔偿。

因协商未果,小陈将该超市起诉至法院。

审理

售出食品超过保质期

超市未履行法定义务

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小陈作为消费者提交了付款凭证、录音录像和商品实物等证据,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,证据已经形成锁链,充分反映主张事实,可以作为定案依据。而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,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,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,及时检查待售食品,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。

法院认定案涉食品为超市出售的,且食品出售时已超过保质期,超市未履行法定义务,应当认定超市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。

据此,法院依法作出超市赔偿小陈1000元的判决。

说法

未尽义务认定为“明知”

适用惩罚性赔偿

法官介绍,食品生产者与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市场的两大主体,《食品安全法》针对生产者和经营者在食品市场不同的地位和作用,规定了不同的义务以保障食品安全。

对于食品经营者,《食品安全法》规定的主要义务为进货查验义务和安全贮存义务。食品经营者如果未能履行上述法定义务,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可以认定为“明知”。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,全力维护人民群众“舌尖上的安全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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